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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盗窃比特币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事处罚存在漏洞。

老版本imtoken 2023-04-12 07:30:15

一、比特币被盗侵犯了哪些合法权益?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罪的客体仅限于在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本罪是我国《刑法》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规定。 具体而言,由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于侵犯公共合法利益的行为,因此必须是对不特定多数对象的非法侵害,才能纳入本罪的范围。

但是,盗窃比特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比特币的行为。 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属于非法获取不特定目标信息的行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合法权益。 盗窃比特币是获取特定对象的“财产”,其主要侵犯的是个人合法权益,即财产权。

第二,比特币是受刑法保护的财产吗?

刑法相对稳定,但同时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就没有生命力。 张铭凯认为,财产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当具备三个特征非法获取比特币是什么罪,即可管理性、可转移性、价值性。 比特币的拥有者可以对其持有的比特币实施支付、转让等管理行为; 他可以通过激活公钥和私钥将比特币转移到其他地址; 事实上,比特币的经济价值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 因此,比特币具有作为财产犯罪客体的财产特性。

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虽然比特币在国内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但并不代表比特币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 不可否认,它和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可以用货币进行交易,具有经济价值。 尤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非法获取比特币是什么罪,虚拟财产在民法领域得到了承认,在刑法领域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承认应该没有障碍。

第三,盗窃比特币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事处罚存在漏洞。

如果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则实质上否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按照这种做法,可能会给实践中其他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形成刑事处罚的漏洞。

例如,在骗取比特币的案件中,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比特币。 由于行为人没有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刑事责任。 又如,作案者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比特币所有者将比特币转入作案者账户。 由于行为人也没有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将盗窃比特币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很多不合理之处。 尽管将比特币等同于法定货币还有很多障碍,但毫无疑问,比特币具有“财产”的属性。 因此,将盗窃比特币定性为盗窃罪,可以避免刑事处罚的漏洞,使刑罚与犯罪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