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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 资产? 看看世界各国政府如何定义加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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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它们是什么? 钱? 商品? 证券? 实用代币? 或者是其他东西? 很少有政府就此问题达成任何协议。 他们的分歧导致比特币和以太坊在全球舞台上的不确定性,至少目前如此。

结果是加密货币缺乏单一、明确的存在,一些国家将它们视为货币(例如日本、德国),而另一些国家则将其视为不受监管的投机资产(例如墨西哥、丹麦),使它们成为薛定谔的猫的金融等价物。

然而,正如对全球加密货币分类的回顾所显示的那样,加密货币可以是货币、商品、证券、实用代币以及其他一切。 这就是为什么未来的立法应该根据它们的独特品质对它们进行分类。

01

美国:证券、商品、房地产、货币

有迹象表明,世界各国政府要就加密货币的地位达成全球共识将是多么困难。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各国内部几乎没有达成共识,更不用说各国之间了。 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最为明显,五个独立的机构已经确定加密货币有自己独特的分类。

首先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该委员会直到今年 6 月才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证券,这意味着人们投资于资产并期望获得回报。 例如,在 3 月,该公司发布了一份公开声明,表示将对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的任何交易进行监管。

“其中许多平台提供了一种交易资产的机制,符合联邦证券法对‘安全’的定义。 如果一个平台提供的数字资产是证券,并根据联邦证券法作为“交易所”运营,那么该平台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为国家证券交易所,否则将免于注册。”

消息传出后比特币下跌 10%,但美国其他当局和机构的声明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加密货币是证券的说法不同。 因为,同样在 3 月,纽约的一名联邦法官裁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可以将比特币和其他货币作为商品进行监管,使其与黄金、石油和咖啡保持在同一价格水平。

如果这还不够令人困惑,美国国税局自 2014 年 3 月起将加密货币定义为应税资产,当时它宣布:

“出于联邦税收的目的,虚拟货币被视为财产。”

观察人士认为,三个单独的定义就足够了,但另外两家机构将加密货币视为货币。 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是美国财政部负责执行经济制裁的部门,可能包括对某些加密货币(例如 Petro)的制裁。 虚拟货币),这使得任何交易受制裁的加密货币的人都有可能被起诉。

同样,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 负责监管非法使用资金,包括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该公司于 2013 年 3 月更新了其规定,以涵盖所有“创建、获取、分发、交换、接收或传输虚拟货币的人”,这需要交换(归类为“货币发送者”)以使您的客户 (KYC)和反洗钱 (AMC) 措施。 通过扩大监管,它将加密货币引入货币概念,而其他政府机构将其归类为商品、证券或财产。

当然,这样的分类并不相互排斥,但它们会给试图了解其合法使用加密货币的个人和企业带来混乱和复杂性。 幸运的是,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上述一些机构开始在共同的定义上趋同。

6 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终澄清,它不会将比特币或以太坊视为证券,因为它们是市值最大的两种货币,而且它将专注于首次代币发行 (ICO)。 在此之前的一个月,CFTC 专员 Rostin Behnam 发表了讲话,强调了他的委员会与 SEC 之间不断加强的合作。

“我谈到了我对 CFTC 和 SEC 协调规则的立场。 鉴于大量注册市场参与者和重叠政策,CFTC 和 SEC 真正有机会协调冗余规则,让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处于更好的位置。”

这些措施是适度和初步的,但它们至少缩小了美国加密货币的范围,因为 SEC 不再将比特币和以太坊视为证券。 尽管如此,它们仍然不是法定货币。 尽管如此,这并没有阻止成千上万的美国人接受比特币或其他货币作为支付方式。

02

加拿大、墨西哥和南美洲:商品、虚拟资产、法定货币

与美国和加拿大一样已经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货币的国家,加密货币不被视为法定货币。 但是,它对虚拟货币采用了稍微统一的方法,加拿大税务局 (CRA) 目前将其定义为商品,这一定义似乎适用于大多数政府机构。 这就是为什么涉及加密货币的购买受到 CRA 的监管,就好像它们是易货交易一样,并且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尽管如此,2014 年 6 月通过的一项议会法案也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货币服务业务”,目的是更新反洗钱法,而加拿大证券管理局 (CSA) 于 2017 年 8 月宣布“许多”ICO“涉及出售证券”。

在墨西哥,加密货币也作为商品受到关注。 3 月 1 日,政府通过了针对金融科技公司的法规,其中包括关于“虚拟资产”或加密货币的一章。 与以前对证券、商品、财产和货币的定义相比,这是一个公认的模糊术语,三月法律的条款还没有缩小范围(因为该法律实际上正在等待二次立法)。 然而,墨西哥主要人物此前的评论表明,政府倾向于将其变成“商品”。 墨西哥央行行长 Aguste Carstens 在 2017 年 8 月表示,由于比特币不受央行监管,因此它是一种商品而非货币。

再往南,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在委内瑞拉,政府于 12 月宣布发行 1 亿枚“石油币”,每枚都与该国的油价挂钩。 并在 4 月宣布,加密货币必须成为涉及政府部门的所有金融交易的法定货币。 然而,更令人困惑的是,委内瑞拉议会一有机会就反对石油币。 今年 3 月,它甚至声称政府支持的货币实际上是非法的,因为它是在没有国会批准且没有委内瑞拉中央银行参与的情况下创建的。

尽管在上述国家中,加密货币作为一种或另一种分类存在。 但在其他南美国家,加密货币并没有详细分类。 在巴西,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 (CVM) 于 1 月宣布,加密货币在法律上不能归类为金融资产,尽管巴西税务机构此前曾在 2017 年规定此类货币将被考虑用于税收目的。 在智利,加密货币既不是证券也不是货币,尽管中央银行最近开始考虑具体规定。

在哥伦比亚,金融监管机构还宣布,数字货币不计入货币或证券,出于税收目的,可将其视为“高风险投资”。 加密货币不仅在厄瓜多尔不是法定货币,而且还被禁止作为支付手段。

虽然这个南美国家对加密货币采取了限制性立场,但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却更容易接受。 在阿根廷,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专门针对它们的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国家民法典的条款,它们被视为商品,而 12 月的税收监管更新将它们列为股票和证券收入。

这些变化表明,当涉及到加密货币的分类时,所涉及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状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加密货币固有的抽象性使它们在功能上具有适应性,因此它们的特定分类和使用取决于特定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该国家为什么要使用它们。 这就是为什么加密货币在本国货币和经济相对疲软的国家或自由受到限制的国家经常被拒绝合法地位的原因。

03

欧洲:私人货币、记账单位、合同手段、可转让价值

与在欧洲的地位相比,这种趋势在拉丁美洲的加密货币地位中变得更加明显。 在欧洲大陆最大的经济体德国,自 2014 年 4 月起,比特币一直被视为“私人货币”。此前,中央财政部也在 2013 年 8 月承认该加密货币为“记账单位”,使其成为需要纳税的金融工具并要求与之打交道的公司向 BaFin 登记报告。 2 月,政府更进一步,将加密货币视为实际货币,在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时免除加密货币持有者的税收——这是欧洲法院 2015 年的一项裁决。

加密货币在英国通常不受监管干预,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已经认识到将它们与现有货币、商品、证券或任何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比较是不准确的。 2014 年,HMRC 写道:“加密货币具有独特的身份,因此不能直接与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或支付机制进行比较。”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尽管英国是 G20 的成员,但政府仍未就加密或法规提出明确的状态。 在 3 月份的文件中,加密货币被定义为资产而非货币已经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货币的国家,但即使是加密投资也要缴纳英国资本利得税,使其成为投资。

在英吉利海峡的另一边,法国也通过了任何关于加密货币的具体规定,尽管它一直在与德国合作制定国际范围内的法律。 尽管如此,它似乎正朝着建立有利的监管框架的方向发展。 但自 2013 年以来,法国央行一直坚称加密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支付手段。 另一方面,AMF(“金融市场监管局”)在 2017 年底进行了一次公众咨询,最终确定了两类加密货币:实用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 此外,加密交易,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商业的,都要对其收益征税,政府在 2016 年将比特币定义为“记账单位”,目的是征收此类税款。

在欧盟的其他地方,情况却大不相同,尽管似乎一再达成共识,即除非当局希望将加密货币纳入反洗钱立法的范围内,否则加密货币不是货币。 在瑞典,中央银行在 3 月份表示“比特币不是金钱”。 这与瑞典税务委员会 2013 年 10 月的一项初步裁决相矛盾。该裁决称,比特币在交易时免征销售税,属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应被视为一种货币。

在丹麦,金融监管局于 2013 年 12 月发表声明,确认比特币(和其他货币)不是货币,而在 2014 年 3 月,丹麦中央银行发表了自己的声明,宣布它是。 至于它们是什么,丹麦税务委员会最终在 2018 年初裁定加密货币交易利润应纳税,这意味着加密货币被视为(投机)资产。

在荷兰,中央银行也否认了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货币地位,在 1 月份的一篇评论文章中写道:“我们不承认加密货币是货币。”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家荷兰法院在 3 月份裁定比特币可被视为“可转让价值”,使其等同于财产。 这有点类似于意大利经济和财政部在法令草案中做出的定义,该法令将加密货币描述为“价值的数字表示……用作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工具”。 这种分类并未将加密货币确定为货币或财产,但它与其他几个欧盟国家有相似之处。 例如,在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和拉脱维亚银行都声称加密货币代表一种“合同”支付媒介,但在功能上与货币足够接近。

在欧盟之外,瑞士可能是最重要的欧洲国家,因为它积极地将自己定位为加密交易商和企业的理想之地。 2014 年,其联邦政府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资产而非货币或支付方式。 但这个内陆国家此后推出了几项“监管简化”以吸引金融科技公司,正是在这种氛围下,新的加密货币政策应运而生。 2017 年 11 月,该国的楚格地区开始接受以太坊和比特币作为行政费用和市政服务的支付方式,有效地将两者视为货币。 不久之后,基亚索市在 2 月份宣布,它将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最高 250 瑞士法郎的税款。

这些来自欧洲的例子提供了两个主要结论。 首先,欧盟(和非欧盟)国家,就像美国和加拿大一样,对特定的加密规则施加限制,从而为加密货币提供空间和时间,使其固化为更明确和稳定的形式。 因此,各国都不愿意将任何单一的“定义”或“地位”归于数字货币。 相应地,目前使用的许多不同类别的应用程序仅仅是尝试应用任何相关的现有法律的结果,这些法律可以代替特定立法来遏制滥用加密。 这些分类是暂定的,可以看到一些国家或政府真正考虑加密货币的定义和监管。

其次,许多欧洲国家正准备宣布自定义加密货币立法。 许多人似乎不太可能更进一步接受比特币、以太坊或任何其他主要货币作为法定货币。 除瑞士和德国外,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否认加密货币是货币,鉴于政府和中央银行倾向于保护其金融实力,他们不太可能很快改变这一立场。

04

中国与东亚:中国坚决否认,其他国家反应不一

在中国,警惕和禁止尤为严厉。 2013年12月,中国政府发布公告,宣布比特币不是货币。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没有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不幸的是,自 2013 年以来,中国政府的立场明显强硬。 该组织于 2017 年 9 月禁止 ICO 以及交易所的加密货币交易,理由是“金融风险”是禁止两者的动机。 换句话说,它实际上否认加密货币在中国是合法证券、资产或商品,就像四年前它否认它们的货币地位一样。 中国目前的政治和监管环境正在否认加密货币的任何官方地位,因为该国今年也采取措施提高挖矿难度。

在亚洲其他地区,加密货币的情况并没有那么黯淡。 日本政府在 2014 年将比特币视为“非货币”,然后在 2016 年 3 月纠正了立场。当时,《支付服务法》最终承认加密货币是货币。 然而,密码学的独特之处在于,该法案中包含的实际定义将加密货币描述为一种可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财产价值”,而不是一种货币。

根据韩国最高法院 5 月 30 日的裁决,在韩国,加密货币被视为“具有可衡量价值的资产”。 这符合韩国当局迄今为止发布的法规和指南。 其中包括 6 月份对反洗钱法的更新,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CDD)。 这是继政府 2 月份承诺帮助促进加密货币作为资产的“正常”交易之后。

在新加坡,政府也倾向于将加密货币视为资产而非货币。 2017 年 8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警告 ICO 和加密货币交易所,它对属于证券定义的代币具有管辖权。 今年 5 月向尚未注册的八家交易所发出警告。 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香港所采用的方法。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FC) 于 2 月澄清,其将加密货币视为证券,要求 ICO 和交易所申请牌照。 由于现行证券法,它继续关闭某些 ICO,同时继续提醒公众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

05

各国政府的独特身份、加密货币立法仍在争论中。

这种立场再次强调,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对加密货币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持谨慎态度。 区块链作为创收和筹集资金的新手段,以及新技术的基础。 然而,很明显,目前很少有人愿意将比特币或任何其他去中心化加密货币视为货币。 这种不情愿在加密货币“不是合法的支付形式”而是俄罗斯的财产的国家尤为明显,而土耳其政府此前曾表示比特币“根据现行法律不被视为电子货币”。 ”。

由于大多数政府仍然不确定加密货币的未来,也许是因为他们不想认识到去中心化货币的激进影响,他们回避为加密货币建立独特的法律身份。 相反,许多人正试图尽可能地应用任何相关的现有法律,希望这将遏制从国家政府的角度来看可能不受欢迎的加密货币的影响。 这就是为什么在国际层面上,加密货币被各种各样的分类所淹没,从私人货币到房地产和“可转让价值”。

另一方面,分类的变化也是加密货币多功能性的产物。 因为它们通常不是由中央机构发行和控制的,所以对它们的使用方式几乎没有限制。 因此,一些持有者可能将其用作支付手段,另一些人可能将其用作投机性金融工具或财产,未来可能会带来更多功能。 这种对持有者需求的可调整性是加密货币的定义特征之一,这就是为什么英国政府在 2014 年说加密货币具有“独特身份”时是正确的。 这就是为什么当世界各国政府最终开始为加密货币引入具体立法时,他们最好尝试将它们完全纳入现有的法律类别。

编译 |

作者| 西蒙钱德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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