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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元货币”案中虚拟货币如何参与传销以及如何认定其构成传销犯罪

最新版imtoken官网 2023-08-07 05:27:07

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研究系列(八):

以“五行货币”传销案为例,分析法院在虚拟货币相关传销案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构成传销罪

作者:杨天义,专门从事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的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涉及虚拟货币的传销案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传销罪时,定罪逻辑基本相似。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虽然案件本身变化无穷,但把握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基本逻辑是保证有效辩护的基本前提。本文笔者选取典型的“五元币”传销案作为样本,分析法院在虚拟货币相关传销案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构成传销罪。

案号:(2019)第10行第197号

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宋某开发的传销骨干在泰国监狱探望宋某。宋提出在“Y平台”及其下层传销的基础上,策划推出“五元币”传销。 “五元素硬币”金字塔计划有“Y、S、M”三个层次。 Y级会员会费500元,S级会员会费2500元,M级会员会费5000元。主要推广方向是发展M级会员,会员发展采用双轨制。

随着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五元币”传销会员和会员的发展主要有以下优势:一是现金和实物收入,规定成为M级会员的会员将获得张健画像《五行纪念金币》(10日下旬,由于M级销售团伙高层不断抓捕,M级会员费开始上涨,镶嵌金玉挂件并赠送其他掩盖M级销售额的物品;元); 200人的团队,将奖励领队现金1万元,并给予团队15万元的“宝马奖”,再根据下级团队成员的表现分配给团队成员;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返利的目的;培养5000名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团队负责人,为“五行币”的推广贡献力量。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将获得“金砖奖”等奖励(约20万元现金)。

二是虚拟货币收入:“五笔网”传销承诺,加入会员的会员将在“五笔网”开通后根据会员等级(会员费的多少)分配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有静态和动态的回报。随着总开发量的增加,数字货币的价值将会增加。经过“五进五出”的再投资和升值,数字货币可以提现或交易,获得大量现金。动态收益是开发成员将获得 25% 的数字货币作为竞赛奖金。根据双轨制,有层层匹配,无限换人。

为了宣传“五行币”,宋某成立了宣传讲师团队,并特意从“Y平台”成员中挑选了口才(单独处理)的张某为团队负责人,负责组建宣传讲师团和“五行币”。 ”宣传。在组织领导“五行币”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继续以“爱国、慈善、扶贫”为噱头,安排、煽动关键要素,组织多次大型集会和党检。推广“五行币”,目的是传销,扩大影响,发展会员,骗取财物,获取非法利润。

裁判分数: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组织、带领他人参与“Y平台”等传销活动,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或代购获得会员资格,并承诺直接或间接开发高返回。以会员名义作为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诈骗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销售活动。

“五元币”传销是利用虚拟货币作为传销工具的典型案例。从案件事实和法院判决标的来看,法院在审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传销案件时,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传销罪的。

一、本案中虚拟货币是否被当做一文不值的传销。

根据张明凯教授的观点:“在判断是否是传销活动时,首先要判断是否有商品(包括服务)。如果没有商品等条件满足,则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进一步判断产品是否为道具(如产品存放在哪里,是否有人消费该产品)。以名义转让占有或所有权)虚拟币传销的危害,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为传销活动。” (见张明凯《刑法》第五版,P836)

从以上来看,在传销活动中判断虚拟货币的好坏时,首先要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是否为“商品”,是否被用作“道具”。在“五行币”案中,“五行币”本身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产生“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的虚拟货币,另一种是铸造成黄金并具有一种物理形式。对于虚拟货币形式的“五元货币”,法院将其认定为一种“电子货币”。虽然尚不清楚是否为“商品”,但法院认为“五行币”本身只是“商品”。虚拟存在是演员用于传销的道具,没有实际价值。至于实物形式的金币,虽然因其铸造材料的价值属性而具有“商品”的属性,但也是作为“入场费”购买的,是传销的道具。

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传销活动的形式要求和本质特征。

是否符合传销活动的“形式要求”,实际上是法院在审理传销案件时最为关注的。所谓“形式要求”,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意见》)的有关规定,包括: “入场费”和一定的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商数量作为补偿​​或回扣。

一、从“五行币”案认定的虚拟货币传销罪案情来看,“五行币”分为“Y、S、M”三个层次,其中Y级会员会费500元,S级会费2500元。 M级会员的入会费为5000元,实际上是“会费”,即参与者需要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和服务才能获得会员资格。

其次,“五元币”系统本身设定的“Y、S、M”已经形成了三个层次。在这个基本层次之上虚拟币传销的危害,传销参与者会通过成员的不断发展形成向下的。新的水平。 ,从而满足“按顺序组合层”的形式要求。

三、根据法庭认定的事实,该演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利用开发者人数,通过直接推广奖金加体力奖金、双轨撮合等方式引诱参与者线下开发作为补偿或回扣。符合。

传销活动本质上不会产生任何价值,传销活动本质上是一个“传递”而不是“产生”价值的过程。因此,传销活动只能通过收取“入场费”和增加“头条费”的下线来维持。法院认为,“五元货币”的运作模式本质上就是这样一个价值传递的过程。

三、肇事者是否有诈骗财物的动机和行为。

是否存在“诈骗财物”的动机和行为,是传销活动与传销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在张明凯教授看来,虚拟货币传销罪,即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目的在于“骗取”传销,最终目的是骗取财物。

关于“诈骗财产”的认定,根据《传销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编造、歪曲国家政策,编造、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和利润前景,隐瞒真实情况。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非法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支付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谋取利益的,视为骗取财物。”

在“五行币”案中,法院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财物”的主观故意,基本按照《传销意见》认定。案情也反映出,“五行币”在传销过程中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声称“五行币”具有国家背景,是国家扶持项目,吸引了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承诺保证本息兑付,最终从参与中实现目标。目的是从人员购买的商品成本中骗取财物。

本律师认为,“五行货币”案是典型的以虚拟货币为道具进行传销活动的案件,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也体现了法院认定虚拟货币是典型的有罪逻辑。涉案。在传销的情况下。此外,作者也认为本案可以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参考,作者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做出进一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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